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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指定缅北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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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律师意见书

宁国市检察院:

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周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别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指导,客观做出周某辩护意见,请公诉人予以慎重考虑:

辩护人对被告人周某总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涉嫌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可以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在网上被告知境外工作是游戏推广或者客服引流,不是电信诈骗,从根本上说是被诱骗出境的。

    周某在2024年5月23日讯问笔录中供述:“之前我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大概2020年6月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陌生人,他说可以介绍我到缅甸工作,工作内容是游戏推广,保底工资6000,提成另算。”

在2024年6月3日询问笔录中供述:“2020年6月份的时候,......我又联系了权哥,问他有没有工作介绍给我,权哥告诉我说在境外有个做客服引流的工作每个月工资保底6000,后面能做到1万元左右,我当时就觉得这个收入挺不错,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曾某忠,他考虑了一段时间决定和他弟弟曾某贤一起去。”

曾某贤2024年5月22日供述:“当时我还不清楚出去做的事儿是诈骗,当时说的是报酬工资高,对我很有诱惑,我就没想那么多了。”

    二、被告人周某三人对以“偷越”的方式出境,事前一无所知。

因为被告人三人对出境工作的性质都不知道是非法的,所以不可能想到会以“偷越”的方式出境。

周某在2024年6月3日询问笔录中供述:“到了芒市以后,我们自己找宾馆住了大概一两天,那个人开一辆黑客的轿车来接我们,到一个陌生的地点我们才知道是偷渡,另外还有两个人一男一女,我们5个人穿过玉米地到到了缅甸。”

曾某忠2024年5月22日供述:“我办护照也是周某说带我去菲律宾工作,我才办理的,我没有出过国,也不知道这样出境是偷渡。”

这说明,事前这三人都不可能知道会以“偷渡”的方式出境,到了在夜里来车接他们的时候,他们才觉察方式不对,但三个人身处陌生境地、旷野黑天,并且已经在“蛇头”控制之下,不敢反抗了。

    三、按照司法解释,虽然被告人周某不算胁从犯,但主动逃离“园区”回国,有明显的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

    被告人周某到了园区之后,才知道自己所做的工作性质,虽然按照司法解释在被威胁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但被告人对园区工作的排斥是从开始就存在的,一直在寻找机会逃离,不但有犯罪中止的动机,还有逃离“园区”的中止行为。

    四、关于工作的性质是赌博还是诈骗,被告人周某不知道。

周某在2024年6月21日 笔录供述:“我在公司负责炒群,炒群的意思就是在客户与我们建立的群里当托儿,我会在群里发一些我赚钱的图片,来激励客户投资。”这个群是通过周某等人当“托儿”诱骗客户参赌,究竟是赌博还是诈骗,究竟结果能不能控制,是区分赌博和诈骗的关键事实,这恰恰不是被告人周某能知道的事。虽然在周某后来的供述中说自己知道软件的结果能控制,我们客观的判断他这种说法是站不住的,究竟能不能控制,公司是不可能告诉他们的,他们最多是相互闲聊的时候,相互之间说说对软件的直观感觉而已,不能把这种感觉的事形成笔录作为认定的依据。

另一名被告人范俊的供述更贴近事实:“问:你们公司是否能控制宏福彩票的中奖结果?答:这个需要做后台的人才知道,我看到有人提出来钱了,所以我不清楚是否能控制中奖结果。”

    以上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周某的工作就是当托“炒群”,至于能不能操控结果,公司是不可能让他们知道的。说到底,被告人周某对于自己挣到的钱是赌博的提成还是诈骗的提成,他并不知道。

五、关于被告人周某的所得数额,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

周某在2024年6月3日笔录供述:“理论上我可以获利近4万元,但是因为曾某忠曾某贤提前逃跑了,阿楠把他们的赔付款算在了我的头上,我的工资都用来抵消他们的赔付款了,我实际上的获利也就1万元左右。”

尊敬的公诉人,虽然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按照在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确定构成诈骗罪,但在具体量刑的时候,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是关键的量刑事实,理论所得和实际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罚应以实际所得为依据,被告人周某实际所得金额1万元,完全可以酌定不起诉,或者缓刑!

更为关键的是,这个案子如果定诈骗,就必须有能够操控赌博结果的证据,否则更符合赌博罪的特征。

六、关于偷越国边境的问题。

被告人周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在云南边防检查站已经接受行政处罚,边防站对被告人的偷越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给与了处罚,不能就同一行为再重复进行刑事处罚。况且偷越行为与诈骗行为是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七、按照“宽严并用、区别对待、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被告人周某不是诈骗犯罪集团的领导成员或者骨干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虽是传唤到案,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在实施犯罪行为是年仅19周岁,属于被诱骗参加的成员,应依法从宽处罚。

八、被告人周某的主观恶性非常小,实际证明不予关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周某在2020年回国,至2024年5元20日归案,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说明没有必要通过关押改造,不予关押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九、同样的案件,参照处理。

关于缅北诈骗,另一部分犯罪分子由吉林省长春市管辖,长春市检察院对于缅北诈骗团伙采取了区别对待,对于被诱骗参加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被告人,采取了不予起诉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

尊敬的公诉人,被骗去缅北实施网络诈骗现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被告人周某从某种角度讲也是受害者,主动逃离犯罪窝点,说明其内心还有是非观念,请依法对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谢谢!

                            

 

 

 郭旭律师

 

2025年2月15日

 

 

 

 

 

 

2025年3月17日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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