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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在实施卖淫违法行为时被嫖客杀害的,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企业官网    刑法讲堂    卖淫女在实施卖淫违法行为时被嫖客杀害的,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二)卖淫女在实施卖淫违法行为时被嫖客杀害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根据该条第五项规定,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条款中的“其他严重后果”?

    首先,这里的严重后果不是基于组织者的故意行为。如果是组织者的故意行为,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对组织者实施数罪并罚。

    其次,理解条文中的“其他严重后果”的涵义和外延,应当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理解。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实现刑法或者刑法条文内部的协调与平衡。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当他处于与他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出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条文——其他法令或者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一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了”。对不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考察其含义。因此,对“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按照体系解释方法,遵循同类解释规则进行。据此,我们认为,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与严重残疾、死亡基本同质的后果,如造成被害人精神病致不能自理生活的,造成多人重伤的,等等。而不是所有没有任何范围约束的严重结果。

    第三,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必须是被害人即卖淫女在卖淫期间发生的,且该严重后果与卖淫活动有紧密的因果或者条件关系的。

    就本案而言,卖淫女牟永某于2016年8月15日在进行卖淫活动时,因嫖资纠纷被嫖客陈旋杀害。在该案中,卖淫人员的死亡既非卖淫人员的自杀引起,也非被告人胡宗友、李仲达所实施,但发生在卖淫活动期间,且因嫖资纠纷而引发,因此,与卖淫活动有着刑法意义上的紧密联系,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张华锋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刑事审判参考》第117集)

2022年11月21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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