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任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任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任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任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他人钱财,是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第一个原因。
从客观上说,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确实克扣了本应属于被告人任某的财物。
依据本案证据材料,任某所在的单位在被告人离职的时候所结账目仅包括3月份的工资和过年后的一些费用。这里面最明显的错误是没有包含社保和公积金,尽管黄鹤楼公司声明在试用期后办理社保,但这一声明违背社保法的规定,按照社保法的有关规定,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现在黄鹤楼公司没有为被告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就应当补偿被告人,但我们看,被告人离职时所结账目并未包含该笔费用。
第二,离职所结账目中也没有包含加班的费用,这一点被告人与黄鹤楼公司的谢部长往来短信中说的很清楚。关于被告人有没有加班的问题,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由劳动者承担,因为劳动者所有的上、下班及加班的信息都在用人单位处保存。
从被告人主观上讲,他确实认为在向用人单位所有应当属于自己的费用。鉴于客观上用人单位确实克扣了本应属于被告人的费用,被告人要回应当属于自己的财物,这说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尽管双方在给付数额上有分歧,但这种分歧仅仅是劳动费用上的分歧,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在实际的劳动费用给付与劳动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外人无法得知,但作为劳动者的被告人对于自己付出的劳动心知肚明,即使超出了劳动合同索要的部分仍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二、关于后来的给付金额,是用人单位与被告人协商的结果。用人单位的张骏证实:“我和他达成了协议,一共给他5万元,说好了4月22日给他15000元,剩下的35000见面后再给”。辩护人要说的是,这个协议是用人单位经过慎重考虑同意的,出于对单位的影响所作出的,这个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被胁迫签订的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属于可撤销的民事合同,根本不属于刑事上的敲诈勒索。从后来的发展看,用人单位只给付了3万元,这也是导致被告人采用极端方式索要的直接原因。
- 从形式上看,虽然被告人采用了敲诈勒索的方式索要财物,但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
审判长、审判员,本起案件究其本质是被告人利用了不当方式索要自己劳动报酬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我们看用人单位把本属于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上升到了刑事案件,通过对被告人人身羁押来解决他们内心恐惧的问题,这是本案的实质和核心问题。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是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
辩护人:郭旭律师
201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