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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挂单、撤单影响证券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企业官网    刑法讲堂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挂单、撤单影响证券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罪 名:操纵证券市场罪

    理由:被告人唐汉博伙同被告人唐园子、唐渊琦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间,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2022年11月15日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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