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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种类的认定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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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打击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单一品种、特征比较明显的毒品正逐步被混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可卡因等多种毒品成分的、吸食更方便、更具隐蔽性的“奶茶”、“神仙水”等毒品混合物所取代,并呈高发态势。对这些新型混合毒品如何认定毒品种类及准确量刑,已成为当前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毒品混合物的发展与危害
  最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查获大量冠以“神仙水”、“奶茶”、“咖啡”、“绿茶”、“枇杷膏”等名称的毒品混合物。经检测,这些毒品混合物或是含有氯胺胴、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单一成分,或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可卡因等二种或三种以上毒品成分,常以绿茶瓶、奶茶、茶叶等袋包装,因与常见的奶茶、绿茶、咖啡等无异,其隐蔽性强,很难识破。这种毒品服用简单,只需用开水调和后即可食用,也可以与其他饮料混合食用,直接作用于吸食者的中枢神经,使人极度亢奋,产生幻视、幻听等现象。尤其令人不安的是,这种毒品危害的最主要人群是青少年。青少年由于正处于心理和生理波动的阶段,喜欢追求新颖和相互模仿,容易轻信,加上一些青少年法律知识缺乏,很容易受到这些“时髦”毒品的侵害,毒品滥用低龄化现象越来越明显。据权威部门统计,在新查获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中,平均年龄为29.8岁,25岁以下青少年占近一半,绝大多数人吸食的都是新型合成毒品,并呈现出人数逐年上升、年龄逐渐趋小的态势,年龄最小的不满14周岁。吸食这种毒品的人员极易行为失控,并会衍生暴力犯罪、艾滋病、性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打击和严惩。
  二、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种类和数量的确定
  实践中,由于这些新型毒品混合物往往被稀释,或处于液态,如“神仙水”、“绿茶”等;或被加入大量辅料,表现为量大、含量低的特点,如“奶茶”、“咖啡”等。由于毒品种类及其数量的认定对法定刑的选择及量刑的确定影响很大,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刑期大小,有时是天壤之别,因此在庭审中,诉辩双方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公诉机关认为应直接按涉案毒品的数量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往往不持异议,多针对毒品性质及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认为应做含量鉴定,由查获的数量乘以含量计算出的毒品数量作为涉案毒品数量进行量刑。以本案被告人吕清山、罗培新为例,若依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及数量,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若依辩护人观点,则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相差非常大。对此,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主要理由是:
  1.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根据刑法不以纯度折算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毒品犯罪时,除了本身不是毒品外,所有毒品数量均应按查证属实的数量认定,并不是把换算成纯度为100%或其他纯度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的毒品数量。因此,辩护人要求换算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不能采纳。
  2.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部分规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因此根据纪要意见,本案中对于100袋咖啡色粉末同时检测出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等成分的毒品,虽然甲基苯丙胺含量与氯胺胴相比含量偏低,但仍应以甲基苯丙胺确定毒品种类,并以其数量与其他单一的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累计作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数量,进而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此外,从吕清山、罗培新等人贩卖的价格来看,也与含量较低的甲基丙苯胺等毒品的价格大体相当,与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及其种类的主观故意相符。
  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慎重。纪要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部分指出,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和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本案中,吕清山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790.272克、氯胺酮2001.27克、咖啡因1.04克,罗培新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772.272克、氯胺酮2001.27克、咖啡因1.04克,谷长幸共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870.52克。依照规定,三人毒品犯罪数量均已达到死刑实际掌握数量,依法应判处死刑。考虑到三人毒品犯罪数量虽不是掺假后达到死刑实际掌握数量的,系为出卖“奶茶”、“神仙水”需要而主动稀释、添加的,但参照纪要关于含量极低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再综合考虑吕清山、罗培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不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处吕、罗二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年11月8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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