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牛肉中注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高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注水牛肉 销售金额 社会治理
【要旨】
在屠宰过程中对活牛注水,违反国家相关质量要求,降低牛肉产品的品质,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长期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在以往已售产品已灭失情况下,可以结合电子数据、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市场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重与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实现1+1>2的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赵某涛收购江苏省南通市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活牛屠宰、牛肉加工、销售。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赵某涛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指使被告人贾某银等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重量,再由季某刚等工人分别对注水牛进行屠宰、加工。上述注水牛肉经赵某涛组织,由其子女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分销至上海市多家农贸市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南通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屠宰现场当场查获2950斤注水牛肉。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审计,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80余万公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近5000万元。
2019年7月2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涛等17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两批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万元,判处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注水,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畜禽注水,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为揭示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组织科研院校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专项研讨,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证实注水会降低单位牛肉制品中的营养成分和价值,降低牛肉的品质,且因注水更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注水牛肉是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伪劣产品。检察机关在充分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坚持“四个最严”原则,严厉打击畜禽注水类犯罪行为,最终,本案主犯均被判处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