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中未缴获赃物和价格鉴定,依证据可以认定和采信
盗窃刑事案件中认定未被缴获的被盗窃物的事实应当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作出裁判;
未被缴获的被盗窃物的价格认定结论经依法审查,可以认定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未被缴获的三部被盗摩托车能否认定?一个是未被缴获的三部被盗摩托车在没有实物查验的情况下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认定结论是否可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邓某某提出其没有实施第一起至第三起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及附近道路卡口监控视频及载图、被告人邓某某手机基站位置记录单、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到过该三起盗窃现场盗走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与三名被害人关于摩托车被窃的时间、地点的陈述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第一起至第三起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提出的该节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七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9)鉴定意见专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殖;(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样、样本来源不明,或者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第一起、第二起盗窃物品的评估价格是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被盗摩托车的品牌、品名、型号、状态及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初次登记时间等有关情况,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成本法对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得出的结论。《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为刑事审判实践如何审查认定鉴定意见、结论树立了明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