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法官王某妨害公务、非法占有农用地、故意伤害无罪案
王某占非法占用农地、妨害公务一案
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占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详阅了案卷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占确实不构成犯罪!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请合议庭认真考虑:
首先,被告人王某占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理由在于:
第一、被转租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根本不属于农用地,何来的非法占用农用地?
1、辩护人当庭提交了2006-2020年《衡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图明确说明,转租地块的地类属于建设用地。
2、辩护人提交的该份规划图,应作为认定转租土地的属性的最终依据。
虽然公诉机关也提交了土地规划图,但规划图未标明规划期限,不能证实是何时的规划图,而辩护人提交的规划图明确表明《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从2006年-2020年。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来,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以经批准的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根据以上规定,辩护人提交的规划图是在现阶段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应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提交的规划图没有标明规划期限,不能说明是在哪个规划期内的规划,更没有证明所租土地是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本案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以将该地块转租给华宇驾校时的土地的属性,作为是否属于农用地的时间点。因为在转租给华宇驾校之前,承租人将承租地一直用于农业种植,且属于合法承租,根本谈不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司机关指控的犯罪应当从转租华宇驾校时作为起始时间,转租协议签订时间是2006年12月15日,该块土地在这个时间已经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等于转租的属于建设用地,根本不是农业用地。
4、将租赁地转租给华宇驾校用被告人王某占无关。衡水兆华科技学校(后变更为华宇驾校)不是与被告人王某占签订的租赁协议,在整个租赁过程中,接受衡水兆华科技学校租金的也不是王某占,因租赁价格发生争议,将华宇驾校起诉至法院,最后由法院作出调解的原告人还不是王某占。
另外,从衡水市土地局桃城分局的内部调查处理程序一直到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调查的对象都是王洪立,公安机关凭什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王某占立案羁押?以下一系列的证据都证实被告人王某占没有参与租赁地的管理、收益及转租:
王宏立(2013.12.27.14)证实:“后来,张校长找孙俊霞,孙俊霞让张校长找我,我和张校长达成了初步协议,在签订之前,我们把这事告诉了李九春,租金都给了孙俊霞,路面是由环宇驾校整理的,我告诉张保余不能挖沟,保持地面平整,后来他们铺的砖,除了维修费用外,驾校租金6家平分,孙俊霞没有工作,负责看门,和驾校的合同也是我委托孙俊霞代签的,王某占基本不负责什么事,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基本是我做主,”
孙俊霞(2013.12.31.10):证实“我和王宏立商量了一下,就同意建驾校,然后就租给驾校了”
5、至于是不是王某占以王洪利的名义与北沼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与非法占用农用地无关。因为无论谁是租赁合同的主体,不能否定该土地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起诉书也承认承租方一直将租赁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后在2006年将租赁土地转租用于衡水兆华科技学校,所以在转租给兆华科技学校之前,被告人与北沼村是否存在土地租赁关系与本案无关。
6、关于衡水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土地破坏程度鉴定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因为本案的涉案当事人之一就是衡水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必须回避,并且不能做出任何与本案有关的鉴定!如果公诉机关认为该鉴定报告有效,请当庭给出衡水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不应回避的理由。
7、关于华宇驾校筹建情况说明:“张保余、杨润杰投资兴办,经两委班子同意,当时,找的李九春、李俊三、李广书,没有北沼村的支持不能动土兴建,李九春推荐李国庆的建筑队,用砖是村民提供的,建筑负责人李国庆为北沼村村民,是该村妇女主任刘艳芬之夫”,华宇驾校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更清楚里面的情况,这份证据说明,华宇驾校之所以实际能承租开办,关键是北沼村委会支持。
上述证据证实,从土地性质上看,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从主体上看,被告人也不是转租的主体。本案华宇驾校真正能建成,表面上看是有转租协议,实际上是北沼村村委会的支持。
故本案被告人王某占根本不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第二,被告人王某占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要求针对的是合法的公务行为予以的妨害,对于不合法的公务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不存在妨害公务之说,非但如此,法律赋予了公民对于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院墙的行为和强行取土样的行为已经被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违法!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公诉机关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基础。针对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的两次违法行为,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都不构成妨害公务!
下面辩护人逐一向法庭说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违法行为之处:
首先、为达到收回被告人所承包土地之目的,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国土资源所,竟然以“通知方式”废除王洪立与北沼村的土地租赁协议,这是典型的无权认定而强行认定的决定,目的就是为了强行违法收回土地,辩护人认为国土资源所的行为都够不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前提是有职权而滥用,而本案国土资源所根本就没有废除协议的权利。
第二、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国土资源所在行为时,不具备公务的目的,之所以要强行收回土地竟然是为了和公安机关的通缉犯合作开发,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为了达到经济目的,不惜违法行政,不惜与任何坏人合作,现在合作的对象已经被捕入狱,哪里来的公务行为?
第三、为达到强行收回的目的,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以违法《通知》为依据,在赶到《通知》被认定违法之前,于2013年12月3日组织人员并动用挖掘机强行将承租人的院墙推到,并将阻止被告人违法行政行为的孙俊霞打伤并住院。更为可笑的是,在行政诉讼中,所谓的行政机关竞敢做而不敢当,说推到院墙的行为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辩护人强调的是,正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灵伤害,才造成了本案被告人对违法行为的强烈愤慨,直接导致了12月20日冲突的发生。
第四、2013年12月20日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再次以违法“取土样”为借口,委托衡水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取土样,违法行为非但没有收敛而是越来越严重,依据相关的法律,国土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以后,就不能所以再调查取证,更何况规划图已经清楚的证实当时该地已经是建设用地,怎么能以破坏农用地的借口取土样!有意思的是,本案所谓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自己否认了取土样行为是行政行为,其理由是:“衡水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到现场随机选取样点查看,这是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而非是我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辩护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这一答辩是有道理的,即取土样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鉴定行为,属于鉴定行为违法。景县人民法院认定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取土样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实际上也认为取土样的行为属于鉴定机关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行为。而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相关当事人的证言却说自己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其随意性可见一斑,就算是行政行为,也因属于超越职权被认定为违法。
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但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且在行为中滥施暴力,肆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一点辩护人提交的视频资料证实的清清楚楚,并且在所谓的执法队伍中出现了罪犯。这才是造成12月20日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自卫行为是对方违法行为和暴力行为双重条件下引发的,与被告人王某占没有关系。
第六、本案所谓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本原因就像法院判决认定的那样:“被告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执法为名,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配合执法为名强行进入原告承租地取土样,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现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支持。”,整个庭审调查已经证明,取土样的一方没有出示执法证,在这里辩护人要强调的是工作证和执法证是两个概念,工作证不能替代执法证去执法,有工作证不见得有执法的权力,这是一个常识,所以,本案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出示工作证、穿着制服等均不对该行政行为属于违法,构成抗辩。
第七、所谓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场所违法,不像起诉书描述的那样,欲从驾校西北角墙头破损处进入院内取土,实际上已经从西北角破损处违法进入到院墙内。就算是鉴定行为,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进行抽样取证,承办人应制作《国土资源案件抽样取证通知书》或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保全通知书》并附清单……送达当事人后实施”本案的鉴定行为未经上述程序,属于违法,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的行为因超越职权也属违法,故本案被告人当然可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绝入内,另外,行政人员之前两次违法行为也是导致被告人将其拒之门外的重要原因。
第八、2013年12月30日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是所谓的执法人员先动手,实施暴力行为。
张龙(2013.12.20.21):证实“我舅王某占就从院里西北角进了院,他手里没拿东西,李向阳踹了我一脚,这是又有人勒住我的脖子,我转身用刀子捅了一个人”。
审判长、审判员让我们梳理一下本案的过程就能知道谁是冲突发生的制造者,首先是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人民政府为开发被告人租赁土地与通缉犯达成合作意向欲强行收回土地,接着郑家河沿司法所违法通知被告人与北沼村委会土地租赁无效,进而所谓行政机关以无效的《通知》为依据强拆本案被告人的围墙并打伤孙俊霞,最后又以“取土样为”借口,并且在两次过程中用暴力执法,导致被告人产生了自我防卫的心态。到这里,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辩护人客观的说,本案的被告人不是妨害公务,而是正当防卫。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利用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辩护人相信法官一定能依据司法独立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本案王某占就是一名法官,所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审判长、审判员,违法强拆、违法强征是近一个时期中国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爆发点,也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因为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进而导致大规模群体上访,自焚、自杀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本案也是因政府违法强拆所导致,所以请合议庭慎重对待本案!
最后,辩护人以在贵院大厅见到的习主席对审判机关的指示作为本案的结束语,审判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谢谢!
辩护人:郭旭律师
2014年12月21日